上个月,浙江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对于这两份问题的出台,在电力市场中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售电公司,有不少人觉得新政策会影响到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为什么这样说呢?
当上述两文件出台之后,让很多工作人员感到惊讶的就是结算权被彻底收回,而这曾经是浙江电力改革中比较大的成果。
从目前文件种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可以知道,已经没有结算方面的内容。而在《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的权利义务中含有电费结算这块内容。
不同于其他省份采用的差价模式,浙江省在结算的时候,使用的是顺价模式,也就是说,使用的是批发侧和零售侧分开结算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理清电价的交叉补贴。
对于电力销售公司而言电费结算这块的权利义务去了哪?根据文件中的内容来看,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中可以知道,电网企业负责开展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以及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对于电力销售公司而言,失去结算权就可能导致的大量现金流的 失去,甚至导致电力改革成果的荡然无存。但是我们仔细的阅读一下文件,就会发现失去结算权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在文件“零售合同”的内容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套餐外条款”,只不过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套餐参数,这就是的合同内容优良很大的限制,是的公司和公司之前不能够通过技术实力拉开差距,只能够单纯的通过拼批发端的价格高低来取胜。
在“零售合同”中,规定110千伏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偏差考核条款,但是需要将协商的结果提交平台。如果是110千伏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不能够进行行偏差考核。
不过在实际的电力市场中,我们会发现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在负荷管理能力方面比较强,反之110千伏以下的用户负荷管理能力往往比较差,对于中小用户来说,如果不存在偏差考核,在申报的时候就没有顾忌,反而不利于市场导向,会导致批发侧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加。
有很多电力销售人员表示,文件中比较让他们不能理解的是对售电公司的收入上限都做了严格限制,文件中明确的规定了“每月度电服务费不得高于**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纳入清算,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这让电力销售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大大降低。
限制收入和利润当然也有浙江省内高层自己的考量,但是对于售电公司来说,两个文件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