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应主动“晾晒”批发侧和平均度电购销价差

售电政策 |  2022-11-18

  小编最近从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获悉,11月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仔细的阅读这份通知,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要求售电公司应主动“晾晒”批发侧、零售侧分时交易价格和平均度电购销价差,在这样的要求下,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公开透明化。

  其中批发用户以及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应该需要符合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文件种关于分时电价浮动比例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就需要按照电网企业按校核后的应收总电费以及结算依据总电费取小值来结算,不能够进行拆分套利。

售电公司应主动“晾晒”批发侧和平均度电购销价差

  为了避免售电公司重复分摊损益费用,应该需要由电网企业根据零售用户月度的实际用电量来计算零售用户损益分摊,同时也需要按照这种方法来计算分享费用,不能以任何名义向零售用户分摊损益电费。

  如果是燃煤发电企业,它们在和单一市场主体成交的单笔双边协商交易的时候,在结算费用过程中,加权平均价格不应该超过燃煤基准价,其浮动的比例为20%。

  在尖峰、高峰以及低谷时段,如果实际的用电量超过月度合同种规定的电量时,应该需要按照偏差比例进行处理,具体处理的方法如下:

  1.尖峰、高峰以及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如果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范围的100%至105%之间,不需要进行偏差考核。

  2.尖峰、高峰以及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如果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范围的105%至120%之间,对于超过105%差值的电量部分,需要按照当期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5%来收取偏差费用。

  3.尖峰、高峰以及低谷时段如果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超过120%以上时,对于高出120%差值部分的电量,需要按照当期统调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的10%来收取偏差费用,对于月度合同电量在105%和120%之间的差值电量,则根据5%的额度来收取交偏差费用。

售电公司

  当然,当尖峰、高峰以及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要比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小的时候,偏差比例也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都是可以有市场准入的条件的,不过对于用电量在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也可以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对于其他的一些工商业电力用户,需要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的方式来参与电力零售交易。